成功案例

[行政诉讼] 广州民告官消防交警房管均败诉

发布日期:2010-11-18 点击数:601

  据《信息时报》报道,2006年,广州市民张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同泰路某小区A1栋商品房,因担心该小区的消防不过关,张某在同年5月30日,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书面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小区A1栋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的消防工程及管道燃气工程的申请验收时间,及消防局签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间等政务信息。张某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并留下了回复地址。
  公安消防局在第二天就收到该申请书,但张某等了十几天一直没有得到答复,认为公安消防局不依法定期限公开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遂告上法院。区法院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逆转赢得官司。
  对此案件,广州中院认为:《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第十五条规定:“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在张某采用信函的形式提出申请,且在申请中留下了联系地址时,公安消防局没有依照上述规定在十个工作日答复,且又未能提供依照张某所留下的回复地址不能送达答复意见的证据,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应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随即判决公安消防局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张某的公开政务信息申请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