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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冻饿、骚扰等均属家暴,悔过书、短信等能当证据

发布日期:2022-07-15 点击数:297

 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二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通过专题调研发现,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的瓶颈在于制度机制、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郑学林介绍,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定》。
  《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为最大限度保障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对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保护网。
  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明标准,是《规定》的亮点。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法提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几种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列举了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实践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规定》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