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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22-12-13 点击数:93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产业转型的不断推进,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明确和具体化,客观上促使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活跃,也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 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持续激增,并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这对人民法院审判民间借贷案件,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

  一、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困难

  (一)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多数民间借贷发生在熟人之间,发生借款时双方碍于情面,未订立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或者借条、收据书写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李某向朋友宋某借款5万元未出具借条等书面证明,3个月期满后宋某索债,李某称只借1万元,其余4万元是宋某归还自己的借款。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事实,承办法官根据经验,能感觉到事实真相,但在没有证据证明感觉的“真相”的情况下,法官也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判决李某归还宋某借款1万元。

  (二)借款人为躲债下落不明或拒不出庭应诉。一些借款人为逃避债务故意躲避,原告在起诉时就将寻找被告的希望寄托于法院,在法院多方寻找被告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公告送达,不仅使增加了法院送达工作的工作量,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还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王某诉赵某归还借款20万元,但赵某拒绝接听法院电话,并故意躲避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无奈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增加了审理周期,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最重要的是激化了矛盾。一些借款人即使能联系上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增添了难度,甚至导致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符,从而增加了案件被再审改判的风险。同时,容易引起当事人抵触情绪,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造成胜诉当事人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进而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三)规避法律行为不易认定。一些出借人为规避法律,在双方借款时约定利息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在出借时预先将利息予以扣除,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就会以借款人借款逾期不还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魏某向张某出借3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期一年,口头约定月息3分,魏某以转账方式足额向张某支付借款,随即张某以现金方式向魏某支付约定利息且魏某未出具收取利息的条据。诉讼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只能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

  (四)虚假诉讼真伪难辨。一些当事人为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双方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据,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虚假诉讼往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亲属、亲戚、朋友等特殊关系,借贷数额较大,借款仅有借据而无其他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但又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并希望尽快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这类案件识别难度大,在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来认定事实作出判决。

  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举证困难。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缺失,导致民间借贷纠纷举证困难。首先,法律意识不足,认为熟人甚至是亲友之间借贷,无需出具借条等书面证明,到期还款毋容置疑。当催要不成提起诉讼,但又拿不出有力的借款证据,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风险意识不强,出借人为了让资产快速增值,非理性逐利,经受不住高息利益的诱惑,不对风险进行必要评估,将资金轻易出借。80岁的田某在高息的诱惑下将自己的养老金85万元出借给即将破产的某房地产公司,到期主张还款时发现该公司已经破产且无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再次,借贷手续简便,多数民间借贷仅有借条,借贷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难以查清,大大增加了出借方的举证难度。

  (二)原告起诉不及时。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原告基于“和为贵”思想,不希望和被告对簿公堂,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也怠于主张还款,在长期不还且多次索要无果后,迫于无奈才着手取证,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往往时过境迁,被告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由于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告的下落难以查找。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理案件,且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随着大量的民间借贷涌现和不断发展,目前的法律规定实在难以发挥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作用,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民间借贷纠纷也缺乏有效救济和保护。在个案中,即使是事实证据,法官也主要是依据经验和逻辑来判断,很容易导致因政策导向、价值取向、认知因素的不同,对同一行为进行不同的认定,导致案件争议不断。

  三、解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困难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大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有效防止虚假诉讼、规避法律等情况的发生。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立足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全方位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高利贷、赌债、传销或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

  (二)重视直接送达工作,切实提高借贷双方出庭率。首先,尽量准确了解债务人的住所,审判人员可从债权人或中介人处探知债务人的地址,或借助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详细了解被告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址,采用直接上门送达。其次,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上门接触债务人及其家属,以利于下一步查明案情和开展调解工作。最后,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的送达方式,对于身在外地的当事人,如果能够电话、微信联系,可以利用电子通讯平台积极说服被告应诉,并可以尝试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微信传输等方式送达,尽可能使被告充分了解案情。在被告明示不到庭应诉的情形下,应该劝说被告写出书面答辩意见,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判,有效避免错判、误判。

  (三)延伸审判职能,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典型案例发布、释法说理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新类型、具有典型意义的民间借贷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提升公众法治意识。以司法裁判为导向,在司法裁判中,通过明确充分的说理,对不规范的借贷行为予以纠正,引领行业新规范。二是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风险意识,通过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专题、集中宣传等方式,提高群众借贷风险意识、证据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即便发生纠纷也能最大程度保留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引导,努力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正面宣传诚信度高的借贷企业和个人等先进典型,将严重失信、高利放贷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借贷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限制其市场准入,以营造稳定的资本运行环境。

  (四)加强协调合作,全方位、多角度联动防治。人民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公安、检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互相通报,做到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对可能产生复杂、群体性民间借贷纠纷的隐患,及时加强排查预警。积极引导民众从事规范的民事行为,加强对借贷风险的评估,更理性地从事金融投资行为,及时制止高利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五)加大立法和社会监管力度,有效预防不良借贷。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二是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和监管,对民间借贷业务建立报备制度,促进民间资金向正规渠道畅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三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源共享,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提高社会诚信度;四是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加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系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