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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界要求删除著作权法草案第70条

发布日期:2012-05-08 点击数:463

北京晨报讯  昨天,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北京召开媒体通气会,包括谷建芬、付林、金兆钧、刘欢、宋柯、小柯以及环球、华纳、索尼唱片相关负责人等共47位唱工委代表到场。会上公布了他们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并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70条,否则唱工委所有唱片公司将从音著协退位。刘欢等人则强烈呼吁再不团结,音乐产业将被整死

  通气会上唱工委代表主要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中的无视著作权人权益,第486070条中的强制集体管理和第69条中的纵容互联网侵权三方面的条款提出分析和建议。对《草案》第464856596972条提出了修改意见,而对第6070条则要求直接删除。

  《草案》第46条中称,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音乐人认为应该把3个月改为3年,同时建议增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排除条件。《草案》第70条中提到,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后,如权利人提起诉讼,使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唱工委代表人周亚平称,这一条,没有任何先例,一旦实施,音乐著作人的权利将被架空,这条必须整条删除,没有商量,否则唱工委旗下所有唱片公司将从音著协退位。

  除了公布修改及删除意见,包括付林、谷建芬、刘欢、小柯等音乐人都在现场发言,呼吁音乐人应团结。刘欢称如果音乐人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那么就再也不会有精品诞生了,音著协一直以来都直接把钱扔给我们,对方认为钱给了,作品要干吗你作者就管不着了,哪怕是在公厕里播放。这样活得很没有尊严。刘欢指出《草案》中提出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以有利于传播为由,这个观点很奇怪,著作权法应该是保护著作者权利的,传播有另外的法条保护。如果著作权人得不到保护,最终的结果就是各种劣质的音乐作品产生,而精品也只能让位给欧美日韩的作品,我们的市场沦为它们的宣传平台,这是最危险的,这是把自己往死里整。

  谷建芬则感慨今天的阵容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看到的,她称曾经有人指责她总是盯着版税这点事不放,其实对版权保护的认知度低比不给钱更可怕。就像刘欢说的他们把钱扔给我们,其余的我们根本什么都不知道,在这样的环境中我们就像算盘珠子。我现在这个年纪可以歇菜了,但不能让年轻人看不到明天,大家要学会管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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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局欢迎反对意见

  331日,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社会各界可以在430日之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前天,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出席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召开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会时表示,草案公开征求修改建议,就是为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他称,不同群体的意见应有适当的交流、反馈渠道。唱工委昨天也表示,将在会后把建议递交相关部门。

  新闻回顾:著作权法拟允许未经授权翻唱歌曲

  3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引发质疑。高晓松称之为赤裸裸的鼓励网络盗版行为,损害创作者权益。网友戏言称,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记者 王琳)

       本文来源于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