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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三大举措强化司法职能

发布日期:2012-05-08 点击数:485

记者袁定波第七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今天上午举行第一次会议,专题讨论深化司法改革——最高法院职能定位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以在改革中发展完善为题作主旨发言。

  据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更加多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从1978年的61万件增长至2011年的1221万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法律依据更加全面。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在司法改革中不断得到加强与优化,着重采取了三项重大举措。第一项是统一核准死刑案件: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对部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这一改革措施对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法律适用、尊重和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项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目前,最高法已发布两批共8个指导性案例。

  第三项是统一执行工作管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赋予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责。自201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行使统一管理权,主要包括统一管理执行案件、统一调度执行力量和装备、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考核等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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